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第10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10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巡署及環保署解決。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海岸巡防機關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直轄市、…第3條環境保護機關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第4條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第5條環境保護機關除定期將海域監測結果提供海岸巡防機關外,對海域突發之污染狀況亦應隨時提供檢測結果…第6條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環保署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海巡署應協助執行相關任務。第7條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應相互提供有關環境保護犯罪情資及資料,以共同維護與保育海洋生態環境…第8條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機制,相互支援,並密切保持聯…第9條海岸巡防機關得委託環境保護機關,代為辦理海岸巡防人員污染防治、海域環境監測、污染處理、環境保…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