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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3條

環境保護機關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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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