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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岸巡防機關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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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