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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第7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7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應相互提供有關環境保護犯罪情資及資料,以共同維護與保育海洋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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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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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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