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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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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11條
非油輪總噸位在四百噸以上者,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或混合物入海。但符合 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在航行途中。 二、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以外。 三、流出物之含油量少於百萬分之一百。 四、具有在操作中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濾油系統或 其他裝置。 前項規定於清潔壓艙水、隔離壓艙水或未經稀釋時其含油量未超過百萬分 之十五之含油混合物之排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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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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