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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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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10條
油輪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或含油混合物入海。但符合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在航行途中。 二、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五十浬以外。 三、油類瞬間排洩率不超過每浬六十公升。 四、排洩入海之總油量,現成船未超過該船所載貨油及殘油之總量一萬五 千分之一,新船不超過三萬分之一者。 五、具有在操作中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及污油艙裝置者。 前項規定於清潔壓艙水或隔離壓艙水之排洩,不適用之。 油輪機艙泌部之油或含油混合物之排洩,如未混有貨油殘留物時,準用第 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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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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