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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船舶排洩有害物質之限制 › 第 二 節 排油之限制
非油輪總噸位未滿四百噸者,不得在商港區域內自船上排洩或含油混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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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