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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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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6條
船舶不得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排洩有害物質入海。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船舶之安全或救助人命必須排洩入海者。 二、因船舶或其設備受損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排洩時,於發現排洩後已採 取一切為防止或減少排洩之合理措施者。 三、為防止管制污染事件,以減少污染損害為目的,經許可排洩入海,或 為此目的所作合法科學研究而排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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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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