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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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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11條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水產養殖。 二、採捕海洋生物。 三、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 四、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 五、從事探礦或採礦。 從事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行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種類、數量、方式、範圍或期間等條件者,免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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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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