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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 第6條
海洋保育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海洋保護區
本法所定海洋保護區之類型,包括下列地區之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海域資源保護區。 五、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七、自然保留區。 八、地質公園。 九、重要濕地。 十、海洋庇護區。 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劃設之保護區。 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定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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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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