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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海洋保護區
本法所定海洋保護區之類型,包括下列地區之海域或該海域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海域資源保護區。 五、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七、自然保留區。 八、地質公園。 九、重要濕地。 十、海洋庇護區。 十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劃設之保護區。 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定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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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的其他條文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劃定海洋庇護區後,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並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第10條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國家安全…第11條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或第…第12條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第13條前二條申請許可之條件、作業程序、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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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