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與能源
›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條件、程序及相關限制,以維護國家安全及機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7-30・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範圍如下: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所定人員。 二、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七條
業務之人員。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九條
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二條
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人員。 五、其他經本會及所屬三級機關(構)認定業務性質涉及國家安全之現職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申請人。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 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構)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環境與能源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