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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5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 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構)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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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