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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申請人。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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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第3條本辦法所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範圍如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二、從事國家情報工…第5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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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