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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範圍如下: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 二、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業務之人員。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人員。 五、其他經本會及所屬三級機關(構)認定業務性質涉及國家安全之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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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第4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第5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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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