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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一句話看懂
海洋委員會訂定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規範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提升資通安全防護及通訊傳輸設備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國家安全及資訊通傳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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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0-2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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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推動下列執行項目: 一、海洋韌性。 二、海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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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執行項目所需預算金額,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辦理。 執行機關應依本條例所定範圍及預算用途執行預算,因特殊情形致經費不足或須變更計畫經費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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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二條執行項目之採購,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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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執行機關為管考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得設專案編組,召開進度管制會議進行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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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執行機關應將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報本會備查。 第三條第二項辦理經費之流用涉及跨執行機關者,應先經本會同意,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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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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