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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 第4條
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第4條
第二條
執行項目之採購,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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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為…
第3條
前條執行項目所需預算金額,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辦理。執行機關應依本條例所定範圍及預算用途執行預…
第5條
執行機關為管考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得設專案編組,召開進度管制會議進行管考。
第6條
執行機關應將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報本會備查。第三條第二項辦理經費之流用涉及跨執行機關者,應先…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 第3條
看 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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