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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為管考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得設專案編組,召開進度管制會議進行管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第二條執行項目之採購,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為…第3條前條執行項目所需預算金額,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辦理。執行機關應依本條例所定範圍及預算用途執行預…第4條第二條執行項目之採購,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6條執行機關應將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報本會備查。第三條第二項辦理經費之流用涉及跨執行機關者,應先…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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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