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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第2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推動下列執行項目: 一、海洋韌性。 二、海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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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