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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11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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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三…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二、偵防分署:執行…第6條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第7條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8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第9條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第10條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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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