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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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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