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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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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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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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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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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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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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