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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
› 第10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督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策訂及考核。 二、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艦船艇海損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四、艦船艇新造、接收、維修與專案整備任務完工後檢驗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六、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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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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