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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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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