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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意見。 第一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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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