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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三人,就本會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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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一、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第3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第5條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第6條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第7條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第8條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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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