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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5條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四、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如未能建立並執行前項各款制度,應委託合法設立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協助執行之。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針對前二項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執行單位或其委託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未能通過查核者,研發成果應歸屬國有。 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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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管理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劃分及人員編制。二、規劃並執行…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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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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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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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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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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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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