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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執行單位應每年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本會或所屬機關(構)並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書面說明;未報告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終止執行中補助計畫。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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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