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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海洋污染之清除處理,應儘速回收污染物、控制污染源及圍攔污染物,並就污染情況及作業環境評估清除處理技術,選用對環境衝擊最低及避免二次污染之方法、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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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