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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海洋遭受油、化學品或其他物質污染,為評估水體、底泥受污染度及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人員安全前提下,進行採樣檢測及環境記錄作業。 污染範圍擴及海洋保護區者,主管機關應記載目視之海洋生物狀況,並通報該保護區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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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