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 第4條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污染物時,得先行圍堵油污染之範圍,在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下,執行現場燃燒法。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