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第11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向下列對象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 二、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 三、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 前項海洋污染防治費之徵收時間、徵收項目、徵收費率、徵收對象、徵收方式、繳納期限、減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1條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第69條本法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基本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第9條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第10條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海洋污染防治費。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第13條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第14條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第15條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第16條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第17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查核經許可於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投設、敷設或佈放之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
← 第10條看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