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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 第14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與
第二條
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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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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