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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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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3條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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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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