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 第11條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