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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 第11條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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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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