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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4條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完畢,應於六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成果,作成復育成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復育成果報告未經同意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下次之申請,並作為日後審查申請復育計畫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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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