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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及追蹤
復育計畫經同意後,其辦理或變更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同意: 一、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有礙船舶航行安全。 二、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或不實。 三、辦理復育措施不符本辦法之規定或主管機關同意之內容。 四、附負擔之同意,申請人未履行該負擔。 五、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於海洋生態將造成重大影響。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前條之稽查,經制止不聽從或命改善而不改善。 七、其他重大影響海洋生態,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廢止或撤銷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廢止或撤銷同意者,除第五款情形外,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申請人不得提出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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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及追蹤」的其他條文

第9條非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委託之對象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前,應檢具復育措施辦理申請…第10條前條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一、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不符第二條之原則。…第11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第12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復育計畫之辦理情形,包括標的、地點、時間、方式等內容,申請人對於稽查應…第14條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完畢,應於六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成果,作成復育成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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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