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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 第10條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0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一、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不符
第二條
之原則。 二、復育之物種非屬目標生物。 三、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經有關機關認定有害於投放地點之生態環境及生物,或有礙船舶航行安全。 四、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之來源不符
第六條
規定。 五、海洋植物之栽植地點未經海域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或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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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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