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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10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一、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不符第二條之原則。 二、復育之物種非屬目標生物。 三、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經有關機關認定有害於投放地點之生態環境及生物,或有礙船舶航行安全。 四、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之來源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海洋植物之栽植地點未經海域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或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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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