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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4條

人工復育設施之投放,應無害於投放地點之生態環境及生物,且無礙船舶之航行安全。 為復育漁業資源需求,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依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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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