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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5條

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指於海域內從事培育或野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目標生物。 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但海洋動物為漁船(筏)捕獲,或為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第三點附表一所列海域野放物種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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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