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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
為執行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得實施下列保育措施: 一、監測:對範圍標示、生態或物種之調查、資料分析或研究。 二、物種復育:繁殖或培育原生物種進行增裕、放流、種植或移植等。 三、棲地維護:清除妨礙物種繁殖生存之障礙物、投放有助物種繁殖生存之人工設施或清除外來種等。 四、物種保育:對特定物種限制採捕區域、採捕季節或限制採捕體型。 五、巡查:定期或不定期以人員或搭配無人機等科技工具巡視。 六、教育宣導:加強海洋環境保育教育或宣導,鼓勵民眾參與保育或復育行動。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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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