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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7條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有特殊情形或緊急狀況,得事先以電話方式通知,並於事後十五日內補發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應記載特殊情形及緊急狀況之理由。 前項書面通知未能送達者,得依行政程序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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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