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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6條

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應擬訂執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單位。 四、預期成果。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後續追蹤或管考機制。 八、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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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