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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1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創新海洋產業。 二、異業互助合作。 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四、促進投資招商。 五、培植專業人才。 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八、海洋產業群聚。 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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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