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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 一、海洋能源。 二、海洋生物科技。 三、海洋非生物資源。 四、海洋礦資源。 五、海洋漁業。 六、海洋文化。 七、海洋運動。 八、海洋觀光及遊憩。 九、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 十、海洋運輸及輔助。 十一、海洋養殖。 十二、海洋監測。 十三、海洋測繪。 十四、海洋資訊服務。 十五、海洋工程。 十六、海洋環境保護。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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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