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第5條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 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