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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 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 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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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