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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第15條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15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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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一、海洋能源。二、…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各機關(構)應配合提…
第6條
政府應編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
第9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
第1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一、創新海洋產…
第11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
第12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
第13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
第14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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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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