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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辦公時間,指海關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但經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及因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派員辦理通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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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