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第6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6條

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之貨物,其快速通關處理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快遞貨物專區: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但未以輪班制通關之專區,得以非正常上班時間支出增加之成本,按月逐筆計徵。專區內個別業者應徵之快速通關處理費以該業者當月之營運重量占專區當月總營運重量之比例分攤。 二、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 前項按月定額或按月逐筆計徵金額,由海關每六個月定期檢討後公告之。 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規費,應提供相當擔保,以利計徵。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