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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11條

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一、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二、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三、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者。 四、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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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